由于利欲熏心,南安人戴某華出售無檢驗合格報告的高毒膠水,造成工人1死12傷。近日,漳浦縣檢察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對戴某華提起公訴,經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據查, 2008年初,南安人戴某華向深圳某公司老板林某進了一批膠水存放在自己租來的房間里。之后,戴某華到東莞市找到某塑膠制品公司,并向其提供了兩種膠水。在銷售的過程中,戴某華沒有向東莞該公司提供所銷售膠水的檢驗合格報告。
該塑膠制品公司在漳浦舊鎮(zhèn)的手工作坊生產過程中,工人曾提出這兩種膠水味道刺鼻,而且陸續(xù)有工人出現(xiàn)嘔吐、惡心等癥狀。然而,作坊負責人曾某海、黃某林(兩人均已判刑)主觀認為,該化學溶劑無毒,工人身體不適是因為天熱以及工人對工作不適應。最后,雇工陳某宏因出現(xiàn)肝衰竭、肝性腦病、自發(fā)性細菌性腹膜炎、電解質紊亂而死亡,此外,還有黃某梅等12名雇工肝功異常,經鑒定為輕傷。
后經檢測該手工作坊黏合塑膠圓筒所用化學溶劑中1.1.2.2四氯乙烷含量高達99.76%,屬高毒類,長期吸收可導致人腹瀉,肝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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